行唐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监事会制度发表时间:2024-12-12 14:32 行唐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行唐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监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理监事名单;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声明:此篇为机构组织模板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xtnjx.com/h-nd-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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